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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养娃17年花46万向前夫要一半被驳!法院:超出离婚协议约定
转自:华律网
事情如何,让我们来看看......
【案例回顾】女子李某与男子许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,女儿随女方生活,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。后男方表示经济困难,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,结果也一直未给,女方诉至法院,就抚养费问题申请强制执行。并且女方称,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、伙食费、旅游费合计46万余元,要求男方负担一半。(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,原告李某为女儿小宇支付了学费185,270元;伙食费、旅游费、校服费、住宿费、课外活动费、竞赛课程费、竞赛考试费、培训费142,269元;配眼镜费、医疗费84,400元;保险费52,656元,以上合计464,595元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一半,即232,297.50元。)【法院判决】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,而是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应承担的部分,性质上属于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,系追偿权,故原告的诉请主张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。
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,实际抚养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,经另一方事先同意,若未能协商一致的必要支出,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,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。在本案中,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,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、合理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,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。【律师有话说】
“像上海这样的城市,让前夫每个月支付1127.5元的抚养费,多吗?所有人都知道养孩子花费2255元/月,不多。
说一下这个强制执行吧,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,那么拿着离婚协议,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,只能起诉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,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,再申请强制执行;但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,是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。这个案件中,退一万步说,即使是认为超出协议要求的部分不能执行,调解书约定的500元/每月(17年就是10.2万元),也该判决男方支付给女方吧。怎么就予以批评就了事了呢?当然也可能是男方实在没钱,法院处理细节没有说。”
【网友有话说】“一个连孩子每月1000多的抚养费都不想出的男人,幸亏女方离婚离得早,抚养费的纠纷解决完,就彻底拜拜吧!”往期回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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